1、医患关系的含义及内容
①含义:[1]医患关系,就是医生与患者在医疗实践过程(诊断、治疗和护理等)中建立的相互关系,它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人际关系;[2]医患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以医生为中心的群体(医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患方)在医疗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相互关系。医方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患方包括病人、病人亲属或监护人、病人所在单位。狭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疗过程中医生与病人之间所结成的一种特定的人际关系;[3]无论是广义的医患关系还是狭义的医患关系,都不仅包含有某些经济关系、法律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着特定的伦理关系。
②内容:⑴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是指在诊疗措施的决定和执行中,医务人员和病人的相互关系;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
a、不是关于诊疗实施本身医生与病人的相互关系,而是关于医患交往中的社会、伦理、心理方面的关系,我们通常说的服务态度、医疗作风等就是这方面的内容;
b、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是医患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3非技术方面和技术方面是相对的:事实上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的统一体。非技术的,即服务的伦理方面是基本的;技术方面的不同类型是从属的,实质上乃是以一种什么方式来更好地为病人的健康服务。
a、不是关于诊疗实施本身医生与病人的相互关系,而是关于医患交往中的社会、伦理、心理方面的关系,我们通常说的服务态度、医疗作风等就是这方面的内容;
b、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是医患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3非技术方面和技术方面是相对的:事实上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的统一体。非技术的,即服务的伦理方面是基本的;技术方面的不同类型是从属的,实质上乃是以一种什么方式来更好地为病人的健康服务。
2、医患关系模式(P65)
①萨斯—荷伦德模式:《医患关系的基本模式》(《内科学成就》杂志,1956);类型:主动—被动型医患关系; 指导—合作型医患关系;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目的是主张建立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
②维奇医患关系模式:类型:纯技术模式(工程模式);权威模式(教士模式);契约模式(法律模式)。目的是主张建立法律关系的医患关系。
③布朗斯坦医患关系模式:《行为科学在医学中的应用》一书中提出;类型:传统模式;人道模式。目的是主张建立人道模式的医患关系
④海耶斯-鲍第斯医患关系模式:提出一种医患互动的基本医患关系模式;三层含义:⑴医患互动是一个协商的过程,而不是医生简单下命令的过程;⑵医患关系是基于患者的感觉,而不是基于情况的客观事实;⑶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进行妥协的可能性。
3、医患的权利和义务
①患者的权利与义务:a病人的权利是指病人在医疗卫生活动中应享受的权益或利益,是法律概念,也是伦
理学概念。病人权利是医患关系的核心内容,其主要内容:病人医疗保健权;病人自主权;病人知情同意权;病人隐私保密权; 病人监督申诉权。b病人的义务:病人的义务主要是道德义务,是作为社会的人在一定的内心信念和道德责任感的驱动下自觉履行对社会和他人应负的责任。
主要包括: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负担正当医药费用的义务;支持医学科研的义务。
②医生的义务和权利:a医生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与病人权利是一致的,其包括:1对病人的义务:治疗的义务:解除痛苦的义务;解释说明的义务;保密的义务;2对社会的义务;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的义务;发展医学科学的义务。b医生的权利,是指医生应有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利益,可分为
⑴医生的一般权利:①独立自主的诊治权; ②信息的获得权; ③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④医疗服务合理报酬的获得权;⑤从事医学研究的权利;⑥参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及医院管理的权利。
(2)医生的特殊权利——干涉权:干涉权是医疗中相对于医生一般权利而言的特殊权利,是用来限制病人权利的。医生的干涉权是在医学伦理原则指导下,医生为了病人的利益或为了他人和社会利益,对病人自主权(包括病人意愿、行为、决定)进行干预和限制,并由医生作出决定的一种医疗伦理行为。
主要包括: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负担正当医药费用的义务;支持医学科研的义务。
②医生的义务和权利:a医生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与病人权利是一致的,其包括:1对病人的义务:治疗的义务:解除痛苦的义务;解释说明的义务;保密的义务;2对社会的义务;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的义务;发展医学科学的义务。b医生的权利,是指医生应有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利益,可分为
⑴医生的一般权利:①独立自主的诊治权; ②信息的获得权; ③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④医疗服务合理报酬的获得权;⑤从事医学研究的权利;⑥参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及医院管理的权利。
(2)医生的特殊权利——干涉权:干涉权是医疗中相对于医生一般权利而言的特殊权利,是用来限制病人权利的。医生的干涉权是在医学伦理原则指导下,医生为了病人的利益或为了他人和社会利益,对病人自主权(包括病人意愿、行为、决定)进行干预和限制,并由医生作出决定的一种医疗伦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