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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 作者:银成教育来源:未知发布日期:2016-12-31 点击:
  • 我国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母婴保健法》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婴和婴儿活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母婴保健指导、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咨询及医疗保健服务。通过系列保健服务,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同时为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服务。

    《母婴保健法》如下:

    1.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3.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4.医学指导和医学意见

    (1)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2)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3)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5.为了确保胎儿的健康,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很有必要,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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